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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泉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 平泉市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08-28 15:55:48 阅读量:588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和《平泉市关于深化市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是市纪委监委设立在市一级党和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的常驻机构,是市纪委监委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市纪委监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市纪委监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协助、配合市纪委监委有关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条 根据实际,市纪委监委对市直部门党委(党组)实行综合派驻、综合监督。派驻监督的重点是驻在部门(含综合派驻监督内的其他部门,下同)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中层干部。

第四条 各派驻纪检监察组代表市纪委监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责,依纪依规依法对驻在部门开展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驻在部门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大战略举措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等落实情况;

(二)驻在部门的政治生态情况及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

(三)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遵守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及坚决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推进重点工作等方面情况;

(四)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的各项纪律、处分监督执行、教育回访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等方面情况;

(五)驻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班子成员行使权力情况,重点是监督检查部门权力运行和制约、落实权力清单制度、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财务、干部人事、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等方面情况;

(六)驻在部门及其系统作风建设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执行党的群众路线,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河北省委、承德市委、平泉市委相关规定要求情况,追究违反作风建设规定行为等方面情况;

(七)驻在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情况;

(八)驻在部门建立健全制度和执行制度的情况,重点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执行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办公用房、工作生活保障规定等方面情况;

(九)驻在部门落实巡视、巡察、审计等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等方面情况;

(十)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结合实际实施监督,并做好必要记录和工作报告。监督的主要形式有:

(一)参加或列席驻在部门党委(党组)会议、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重点工作专项会议等重要会议;

(二)参加驻在部门与监督相关的重要工作、重大决策和重大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每年组织一次对被监督单位的财务账册监督检查,查阅有关财务账目、会计凭证等资料;

(三)参与对驻在部门的巡察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听取班子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分管领域廉政风险隐患排查梳理等情况的汇报;

(四)查阅驻在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政档案等相关资料,严把干部选拔任用、评奖评优等党风廉洁意见回复关;

(五)经市纪委监委批准,配合做好对被驻在部门市管领导干部的谈话函询工作,督促指导驻在部门做好自管干部的谈话函询及廉政约谈等工作;

(六)开展明查暗访、社会测评、问卷调查等工作;

(七)受理举报、检举等信访问题的初步调查、核实等工作;

(八)市纪委监委授权采取的其它监督形式。

第六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就派驻执纪监督工作每月向分管领导进行汇报,每半年向市纪委监委提交书面报告,并按要求做好纪检监察统计分析指标体系等上报工作;对监督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纪委监委报告,并按要求认真处置,对需要问责的,及时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

第七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要及时向驻在部门党委(党组)通报日常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突出问题,经常与党委(党组)书记就作风建设、廉洁风险、问题线索等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建议,至少每半年会同党委(党组)专题研究1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八条 派驻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纪律及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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